为切实做好我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要求及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组及成员
法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导师组组长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院级复试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组及成员
法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纪检委员等为成员的院级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接受考生举报及复议申请等,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法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311-87656327
电子信箱:297414750@qq.com
二、复试比例、复试形式及内容
(一)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的确定
同一专业的一志愿合格生源(初试成绩达到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按初试成绩总分(加上符合国家加分政策的加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按如下原则依次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1.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在一志愿合格生源数充足的专业中,复试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在依据上述复试比例计算复试人数时,若出现小数位数,作进位处理;若最后一个名额出现总分相同的若干考生,则同时进入复试。
2.一志愿合格生源数不足招生计划120%的专业,合格生源直接进入复试名单。
(二)复试形式
我院2024年研究生复试采用网络远程模式,所有科目的复试以远程在线的形式进行。远程复试依托学校指定的网络复试平台(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请考生严格按照我校研究生学院公布的复试须知https://yjs.hueb.edu.cn/info/1016/2946.htm进行操作。复试考生须按时参加相关复试环节,并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缺考者或拒不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的考生,我院将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
(三)复试内容
1.复试科目
复试科目包括英语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等。除法律(非法学)专业外,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2.科目考试时间及分值
英语能力测试(含听力和口语测试)(20分)与专业能力测试(80分)一同进行。同等学力加试(每门100分)。考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任一复试科目的成绩达不到满分60%的,即为复试不合格。
三、复试资格审查及材料提交方法
(一)审核内容
复试的考生,需按要求提供本人的思想政治鉴定、免冠二寸照、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学历佐证等材料,并接受审核,资料不全者不予复试。
1.思想政治鉴定
(1)思想政治鉴定
政审表格在研究生学院网站-下载中心-招生工作-栏下载打印(https://yjs.hueb.edu.cn/info/1032/1096.htm)。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鉴定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 免冠二寸照、居民身份证及初试准考证
要求考生提供近期免冠二寸照(请勿使用精修或者美颜后的照片)、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和初试准考证。
3.考生学历佐证材料
①对非应届考生,严格审查学历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于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考生,以及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学历层次、毕业年限等信息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不符的,其本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②对于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审查“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对于取得国外学历的考生,本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④对于取得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非应届考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并严格审查其学历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存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不符合报考规定的考生,取消其本年度的复试录取资格;同时,档案材料也不得转至其他招生单位。
(二)审核程序
我院指定专人,在复试名单确定后,收集复试考生相关材料,进行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进行“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严防复试“替考”。审核结果需由具体审核工作人员及院级复试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报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公室备案。
请各位考生于3月27日12:00之前将上述材料以图片或者PDF文件形式(建议打包发送,审核老师下载审核时不容易遗漏。压缩包命名格式:姓名+专业+准考证号。每张图片或者文件的大小不要超过2M)发送到指定邮箱:
法学学术硕士发送至faxueyuanxueshuo@163.com
法律硕士(非法学)发送至jmfaxueyuan@126.com
法律硕士(法学)发送至songligeng209@163.com
注: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部分材料的,请填写承诺书(在附件),并将承诺书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到指定邮箱。须承诺在3天内按照上述通知的具体要求补全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
四、复试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一志愿考生复试流程安排
3月26日左右,我校研究生院公布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
3月26日左右,我院公布复试方案及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复试过程的顺利进行,我院计划于3月28日组织一志愿考生进行网络复试平台调试。考生须提前10分钟调试好网络、设备与软件进入候考状态。
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模拟)安排简况表
专业
模拟日期
模拟时间
模拟考场
法学
3月28日
8:30
法学模拟考场
法律(法学)
法律(非法学)
3月28日
8:30
法律硕士模拟考场
3月28日左右,我院完成信息审核。
3月29日-31日,我院进行一志愿考生复试。考生须提前10分钟调试好网络、设备与软件进入候考状态。
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安排简况表
专业
复试日期
复试时间
复试考场
法学
3月29日
8:00
390法学01考场
390法学02考场
法律(法学)
3月30日
8:00
390法律(法学)01考场
390法律(法学)02考场
法律(非法学)
3月31日
8:00
390法律(非法学)01考场
390法律(非法学)02考场
预计4月初,我院完成成绩登统及上报。原则上4月上旬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我校研究生院公示拟录取名单。
(二)关于调剂的说明
1.调剂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A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原则上为同一门类下),且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2.调剂的基本原则
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调剂。调剂时遵循按需调剂、全面衡量、择优选择、确保招生质量的原则。
3.调剂的比例
调剂时,视缺额计划和调剂生源情况,有关专业可适当扩大调剂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0%。
4.调剂政策的说明
法律(非法学)专业只接收原报考专业为法律(非法学)的考生申请调剂。
5.调剂流程
调剂复试工作计划于4月8日左右开始,具体流程如下:
预计4月8日左右,我校研究生院公布一批调剂复试名单,实施第一轮调剂工作。
预计4月12日左右完成第一批次调剂复试、我校研究生院公布一批调剂拟录取名单,根据情况启动第二批调剂复试工作。
预计4月中旬左右完成调剂录取工作。后续核验拟录取考生信息,收集补交材料(包括体检),准备录检。
五、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基本原则
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的顺序分批次进行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同一专业内,根据全日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按照复试最终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排队,依次拟录取。
2.复试录取最终成绩的计算办法
最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70%+复试成绩×30%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复试成绩为所有复试科目成绩总和(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初试加分的相关政策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为准。
3.其他
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若最后一个招生名额出现若干最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如下原则录取:(1)优先录取具备初试加分项条件的考生。(2)优先录取初试成绩总分最高者;若初试成绩总分也相同的,录取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最高者;若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的,录取专业面试成绩最高者。
所有考生在复试结束后须随时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相关提示,且保持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列入拟录取名单的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待录取”,才能被确定“拟录取”资格。已被其他学校“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接收信息或电话提醒,导致影响录取结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所有拟录取的调剂考生确认接受学校“待录取”通知后,将视为同意遵守学校复试录取规定,学校不再受理考生提出的解锁申请。
六、体检
考生可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内,到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需包含肝功、胸片、血常规等项目,并请体检机构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结论不合格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所在学院。所有考生体检报告原件开学报到时提交所在学院,学校不再提供制式体检表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七、拟录取后审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